释放科研人员创新活力该怎样细化政策 ——专家解读国务院常务会议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新举措
发布人:wuy 发布时间:2016/2/24 8:47:07  浏览次数:945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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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如何破解科技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不力、不顺、不畅的难题,一直是我国科技体制改革关注的重点。随着近日召开的有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作出创新主体可自主转让科技成果、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一半以上可用于奖励等决定,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可谓从立法进一步落实到了细化的制度实施层面。

  那么,近年来我国在这方面都有哪些政策措施?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有哪些亮点?目前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还有哪些现实难点?记者就此独家专访了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综合发展研究所所长陈宝明。

  为科技成果转化法建立配套制度

  记者:自2015年10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施修改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这意味着科技成果转化法律保障进入一个崭新阶段。那么,除了立法保障,近年来我国在这方面还推出了哪些重要举措?

  陈宝明:首先要提到的是《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和2015年3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特别是《意见》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方面,提出了建立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完善成果转化激励政策等措施。具体来说,《意见》提出要“尽快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的规定,也提出了对科研人员进行成果转移转化的奖励“可以从现行不低于20%提高到不低于50%”等鼓励性措施。2014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深化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

  在这些政策出台的背景下,新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正式实施,可以说是我国在全面深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标志性举措。

  以后的一些政策,包括2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对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相关措施,实际上是落实这部法律所制定的配套制度,是我国政府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在政策层面的进一步细化和对科研人员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更明确的鼓励。

  鼓励科研人员流动是亮点

  记者:此次会议在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方面做了非常细致的规定,比如对科研人员奖励的规定就明确到了“不低于50%”这样的具体数值。除此之外,还有哪些亮点呢?

  陈宝明:毕竟创新思维、科技成果都在人的脑子里,人应该是创新的主体,所以最大的亮点应该是对人员流动的鼓励。这次会议明确提出科研人员可以在企业兼职、可以离岗创新,保留3年人事关系,这是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关于科技人员流动的细化规定,会议明确提出来,是一个比较大的决定。对于科研人员以创业的方式直接转化科技成果来说,形成了一定的制度保障,能比较好地保障科技人员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遭受本单位的歧视性待遇,为其创业免除后顾之忧,从而最大可能地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会议关于“在履行尽职义务前提下,免除事业单位领导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的规定,也非常重要。将科技成果的处置权下放到各单位后,实际上其负责人在处置时也会有一定顾虑,因为科技成果的定价不像房产等固定资产那么容易,依据什么确定转让价格,会不会出现资产低估的现象,这有时会成为一些单位负责人的思想包袱。那么这条规定其实是为他们免除顾虑,只要转让时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后续就不必为新的变化而承担责任。

  技术入股纳税问题需更详细规定

  记者:目前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有哪些比较好的试点?转化科技成果还有哪些现实问题需要解决呢?

  陈宝明:目前在一些中央高校和中国科学院的一些研究所在进行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的“三权”改革试点。围绕“三权”改革,这些高校和科研院所都在建立和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形成科技成果处置的审批程序,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比如根据科技成果转化价值的多少来确定由学校或院所的哪一级作出决策,科技成果的定价以及信息公开程序如何确定等。

  另外,会议提出“鼓励企业采取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实施成果转化。”实际上,尽管科研人员以技术入股的形式参与企业的创新是有利于双方长期合作的契约形式,但一旦入股就需要交纳高额的所得税,现实中很多科研人员或单位无法承担。就此,大部分地方还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且在实际操作中仍然面临很多不确定因素,这也导致很多科研人员宁愿低价一次性转让技术,而不愿意以入股的形式长期合作,这其实不利于企业与科技成果的对接,不利于成果转化,因此在这方面还期待更详细的政策规定。


作者:詹媛  来源:《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