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戴建国.宋代州府的法司与法司的驳正权[J].人文杂志,2018,(04):09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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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州府的法司与法司的驳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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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杂志》[ISSN:0447-662X/CN:61-1005/C]

卷:
期数:
2018年04期
页码:
094-99
栏目:
出版日期:
2018-04-16

文章信息/Info

文章编号:
0447-662X(2018)04-0094-06
作者:
戴建国
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所
关键词:
宋代 鞫谳分司 法司 驳正 司法书拟
分类号:
D929
文献标志码:
A
摘要:
宋代州府的法司与司法参军并非同一个概念,两者不能等同,法司是由吏人和司法参军构成。法司吏人与司法参军分属不同的官、吏系统。法司检法,先由吏人检出相关的量刑法条,再由司法参军检定。检法之司唯得检出事状,不得辄言予夺的法律规定,不仅仅是针对法司胥吏,还包括司法参军在内。法司所谓驳正,是针对鞫狱官审讯已结案的驳议。法律禁止检法之司对检法后案子的覆核判决发表意见,是就后面的详议程序而言的,是宋代鞫、谳、议分司审判体系运行的需要,是一项维护公平决案机制的重要措施。书拟属于覆核判决程序,作为谳官的司法参军并不参与。
更新日期/Last Update: 2018-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