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罗久.自我立法的限度——青年黑格尔论近代自然法学说的局限[J].人文杂志,2019,(04):06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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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立法的限度——青年黑格尔论近代自然法学说的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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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杂志》[ISSN:0447-662X/CN:61-1005/C]

卷:
期数:
2019年04期
页码:
061-72
栏目:
出版日期:
2019-04-15

文章信息/Info

文章编号:
0447-662X(2019)04-0061-12
作者:
罗久
南昌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
关键词:
黑格尔 法哲学 自然法 经验主义 形式主义
分类号:
B516.35
文献标志码:
A
摘要:
在耶拿早期的“自然法论文”中,黑格尔通过对经验主义和形式主义这两种近代主要的自然法学说的批判,表明其自身的法哲学思想具有与近代主流政治理论不同的哲学基础、研究进路和论证方法。黑格尔指出,经验主义和形式主义的自然法研究虽然表面上彼此对立,却共享同一个前提,即它们都是从对自然的否定出发,以主观理性的自我立法为基础重新构造人的实践经验,使其符合主观理性的确定性和抽象统一性。在这个意义上,霍布斯式的经验主义恰恰是理性主义政治的始作俑者,而康德和费希特的形式主义不仅促进了理性主观化进程的完成,并且从根本上拒斥了超越主观理性的客观之道。

备注/Memo

备注/Memo: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德国早期浪漫派政治哲学研究(1797-1802)”(17CZX038)
更新日期/Last Update: 2019-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