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杨 恪.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主体职能研究——以秦岭北麓地区为例[J].人文杂志,2017,(05):125-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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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主体职能研究——以秦岭北麓地区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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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杂志》[ISSN:0447-662X/CN:61-1005/C]

卷:
期数:
2017年05期
页码:
125-128
栏目:
出版日期:
2017-05-15

文章信息/Info

文章编号:
0447-662X(2017)05-0125-04
作者:
杨 恪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关键词:
生态环境司法保护 公益诉讼 行政司法协作 环境污染专项基金
分类号:
K09
文献标志码:
A
摘要:
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实现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策略之一。通过对秦岭北麓地区自然环境保护现状的研究发现,单一依靠行政机关执法保护的方式已难以应对当前形势。应进一步推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职能。在分析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必要性基础上,建议从强化行政司法衔接、鼓励民众参与、设立专项基金以及进一步加强检察人员配置及理论培训等方式来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职能行使。

备注/Memo

备注/Memo:
基金项目:西安市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重点课题“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中的检察机关职能研究” (16F85)
更新日期/Last Update: 2017-05-15